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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来了,真的有那么可怕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8-14 15:35:07 编辑:派代电商 手机版

一方面,在工商登记信息公开后,将来权利人投诉或起诉的便利性大大增加。从法理上来说,既然是权利受到侵害,自然应当通过投诉或起诉由公权力来判断是否真的侵权,而不是由平台一家来作出“终审判决”,之前由于卖家缺乏相应的应诉能力,未能及时主张相关权利,最终被误判的情况也是存在的。而且,之前商家即使最后申诉成功,但是在被处罚的期间损失了经营时间和经营业绩,如果遇到如“双11”这样的重要时点,会对经营者造成巨大的损失,而权利人的错误通知却不用承担任何成本,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另一方面,今后除非权利人仅仅是策略性的打击竞争对手(打击卖家的在平台内的销售排名,或相关商品在重要时点被下架等),否则必然要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增加了其维权成本,再加上"错误通知"将承担民事责任,这必然使权利人更严肃认真的对待维权这件事。

5、跨境电商(包括代购和海淘)

第二十六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家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建立健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提高跨境电子商务各环节便利化水平,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报关、报检等服务。国家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

近几年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发展迅速,据相关数据显示,2017年中国跨境进口零售电商行业市场规模约为1113.4亿元,同比增长49.6%。

为进一步监管跨境电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16年4月8日就出台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4.8新政),向跨境电商开征跨境综合税,但出台后不久,国务院在当年5月份就宣布“对杭州等10个试点城市,暂不验核通关单,暂不执行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医疗器械、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的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对所有地区的直购模式也暂不执行上述商品的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并给予一年过渡期至2017年底,在2017年9月份又宣布延长至2018年底。

这说明国家对跨境零售进口这一新生事物采取了足够谨慎的态度,保持着鼓励扶持,先行先试的态度的。

对于不在跨境电商范畴内的个人海淘代购,4.8新政表述为:“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现行规定执行。”而现行规定指的就是行邮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几乎在同一时间发布了《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进行调整,将行邮税从原本四个档位的10%、20%、30%及50%调整为15%、30%、60%。

针对跨境电商(包括海淘代购)这一新的业态,电商法进行了较多篇幅的描述。从支持大平台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报关、报检等服务,到明确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等,可以看出,跨境电商包括大家关心的个人海淘和代购群体,在新的政策没有出来以前,依旧会在4.8新政及行邮税的框架下继续发展。

至于网传的从事个人代购,必须在两个国家均进行市场主体登记,这一说法在电商法中是找不到依据的。至于将来是否要求在海外具有市场主体资质,这要看后续跨境电商政策是如何要求的了。

总体来看,国家更可能希望通过法律的规范和在一定的政策的扶持下,让未纳入严格监管的海淘代购这一群体在规范有序中继续发展。

结束语

《电商法》已经颁布,不久即将实施,法律的颁布更多的目的是为了起到引导和规范的作用,而不是要打击一个行业或者一部分人群。它没有我们想象中那么可怕,但我们也要认真对待。从长远来说,任何一个行业的发展都是经历野蛮生长,快递发展,到逐步规范的过程。合法合规是一个卖家一家企业长远发展的保障。

以上为个人的一些观点和看法,供参考,欢迎探讨。双十二近在眼前,祝各位电商老板大卖!!!


文章TAG:电商法天猫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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