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规定,电商经营者应当按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承担运输风险。
第四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这一个法条主要规定了经营者应当在承诺的时间内发货,并且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损毁的,由经营者承担。实际上平台也一直是要求卖家按照约定时间发货的,否则根据《淘宝规则》、《天猫规则》卖家要承担违约金或者赔付天猫积分的。在销售过程中,卖家一般也不会主动向承诺买家几天内会收到货。如果没有约定交付时间,那么对卖家来说也没有太大的风险。
至于物流风险,大部分负责任的卖家也是愿意承担运输风险的,因为在快递竞争激烈的市场上,这一风险是可以转嫁至快递公司或者承包片区的快递员身上的。如果发生包裹异常,买家长时间没有收到包裹的,可以通过重新拍一件商品,同时申请退回前一件商品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
另外插一句,在实务中,如果是不走平台交易的B2C、B2B的方式,卖家应当注重发货单、送货单签收的收集保存,以及定期的对账单核对。否则发生争议后,卖家很难证明寄送给对方的是什么商品,以及价值如何。
4、知识产权问题
第四十二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规定,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电商法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的规定,可以说是一大进步。这一规定的对于恶意投诉会产生一定的遏制作用,一定程度上也是国家支持和依托权利人治理知识产权侵权的一个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