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子近期宣判了,驳回原告柳孔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不予退还。
这起案子的是非曲直和细节网上有详细的报道,这里不做过多叙述。我们回归现实世界,在现实世界,一家企业或者一个组织,其负责人有没有权限直接开除或者移除个体?开除或者移除是否需要遵照相关的规定和章程?
对于第一个问题答案是模糊的,对于第二个问题答案是肯定的,必然要依据相关规定,然后才能执行。
在“踢群第一案”中,很显然法院给了和现实世界向左的司法认定和最终的审定结果。现实世界“开除”一个人(哪怕这个人真的犯了错,违法了规定)需要出具相关的规定,然后按照相关的流程才能最终执行。如果某个企业主或者协会组织负责人,直接把个人开除,个人也可以提出交涉甚至走司法程序,因为你的程序和过程是不合法的。
在“踢群第一案”中,真正存疑的地方在于“既然群主认为群员因言论不当违法了相关群规定,就要解释或者证明该言论为何不当”,如果群主没有解释或者说解释了但是没有得到认可,那么他独断专决的做法如果放在现实世界,程序上来说很难说100%合规。
如果我是柳孔圣,如果真打这起官司,要从这个“滥用职权,过程违法”层面入手,而非一开始的名誉侵权。群主既然有管理权,就有按照规范管理的义务,一切在阳光下进行。
简而言之,在“踢群第一案”中,群主没有经历现实世界中“取证、审判”的环节,就直接做了“宣判”。
哪怕撇开这个案例,我们也都知道:在现实世界单位负责人没有照程序开除个人,有可能会吃官司被处罚。虚拟世界的群组管理员可以随意“开除”群员,而没有任何法律层面的风险。
相比之下,还有一个发生在甘肃的案例,给出了另外一种解决问题的思路。新闻大概是:2017年,武威市信鸽协会会员张玉庆、王岳山在武威玉霖赛鸽养殖中心微信群、武威市金羊俱乐部微信群,发表不实言论,公开诋毁武威市信鸽协会,辱骂协会领导班子。
大家看,这也是一个“在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的案例,后来甘肃武威市信鸽协会当然给予了“开除二人”的决定。但在整个事件中,甘肃武威市信鸽协会遵照了严格的流程和管理规定来执行,并且将执行依据做了盖章的公告披露。
按照流程和制度来进行惩罚,这样多好。如果事后张玉庆、王岳山等人也上诉法院,要求赔偿,而法院也如我们预期驳回二人的上述请求的话,相信这样的结果是没有任何争议的。
写在最后:现在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虚拟的网络世界,也是现实世界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要刻意的对二者进行区分”。
按此理解,像微信群这种组织,影响力越来越大,也应该上马现实世界的管理机制了。首先就是群主或管理员的人选,应该是“谁建立群谁就是群主”还是“让腾讯指定群主”乃至“微信民选群主”呢?关于这个层面的话题,我之前在腾讯网发表过一篇文章《丁道师:关于微信群实行“民选群主”的可行性分析》,这里不做细表,感兴趣的自行搜索。
很显然,虚拟世界的问题、案件的管理和审定,不是一言一语能说清楚。对于我们的管理部门来说,挑战才刚刚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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