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来讲,这个额度确实有所放大。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整体授信不超过20万。
但是在我来看放款额度这个问题,并不是主要问题,政策可以说给出了一个较大的范围,只是设立了“最高限定”。但是具体的放款额度,并不是取决于政策本身,而是取决于三个要素。
网络小贷的放款额度取决于场景化要素、借款群体要素、用款周期要素。目前大部分的网络贷款都是小则几百,高则2、3万。所以,征求意见稿中给出的额度范围并不对实际经营产生影响。
重点在于联合放贷。
在单笔联合贷款中,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之前在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中也提到了联合放贷的问题。但是,并没有提及联合贷款的主要模式和责任。此次征求意见稿,联合放贷被首次细化。
联合放贷必然会涉及到“多个债权人”的问题,此前的文章也有提及。
A、B共同出资向借款人放贷,那么这个放贷比例是怎么构成的?
假设借款人借款10万元,A、B每家出资5万,以A的名义放款。如果借款人违约,那么A、B得打起来,等于三角债。
然而,让这两位债权人打的更凶的是:如果借款人还款3万,那么这3万怎么分?算谁的?还得打起来。
好,这个案例不成立,如果是债权人的比例调整成1:9或者2:8这样的比例成立吗?
如果说把放款比例调整,约定还款或者违约的计算方式,谁出资少,那就等于出资多的给出资少的放了杠杆。这就衍生出了借款中“优先劣后级”的问题。
优先劣后级,常见于基金理财、信托产品、私募基金中。然而,如果联合贷款模式出现比例的话同样也面临着优先劣后级的问题。谁优先,谁劣后?现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说明了,最少出资30%,就是防止某些网络小贷出资10%,运用10%来撬动剩余90%的杠杆。
之前,蚂蚁花呗的联合放贷模式被摸底,很多的花呗、白条等这样的模式内在的逻辑是联合贷款。如果杠杆比例不加以控制,很容易形成因为“过度放贷”引来的风险。所以,未来的网络小贷业务要想进行联合放贷,或者说进行所谓的“分润模式”,要按照监管既定的比例来做。对于未来的网络小贷与金融机构联合贷款,以及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最后,有一个小“彩蛋”,关于网络小贷的监管,大部分网络小贷由地方的金融监管部门来进行。
然而。
对极个别小额贷款公司需要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查批准、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极个别。你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