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认证的第三方配件生产/设计厂商以及苹果公司在苹果产品配件市场上与原告具有竞争关系。被告与其认证的第三方配件生产/设计厂商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排他占有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的竞争,导致原告无法在相关市场中进行公平竞争。
因此,被告与具有竞争关系的配件生产/设计厂商以及芯片等组件生产/设计厂商达成了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被告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并且通过施行MFi认证制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竞争
(一)被告在本案相关市场中具有支配地位
如前文所述,由于被告主要产品与其产品配件通过MFi认证达到在连接时具有唯一对应性和不可替代性,被告主要产品只能使用被告或被告许可的第三方专门为该设备生产的配件,基于此:
相关市场中竞争状况很弱
被告主要产品的配件市场实际上是依附于被告的产品而存在,被告主要产品的配件销售市场上所谓的“正品”均是第三方企业在申请获得MFi认证、缴纳认证费用、芯片等组件购买费用等费用后,根据被告关于配件的相关标准进行生产,其成本、质量、样式、技术无实质差异,因此销售价格差别不大;而未经MFi认证的配件产品虽然价格上比“正品”有优势,但是,由于被告售后对于对使用未经MFi认证配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保修服务,从而变相削弱原告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因此经过MFi认证的配件比未过MFi认证的配件竞争力强。总体来说,被告主要产品的配件相关商品市场中,由于设置MFi认证导致被告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控制市场的竞争环境,实际也造成了市场的竞争很弱。
2.被告控制苹果产品配件销售市场的能力很强
首先,由于被告主要产品及其产品配件在连接方面具有唯一对应性和不可替代性,被告主要产品的任何调整和改变都将直接影响或者改变整个配件市场;其次,被告只需将产品的软件升级,所有第三方生产/设计的未经MFi认证的配件产品可能将无法继续在被告主要产品上使用。最后,被告明确要求其全部授权经销商只能销售被告或经过被告认证企业生产的配件。而授权经销商渠道是被告相关产品配件销售的最重要渠道之一。所以被告对主要产品配件销售市场的具有完全的控制力。
3.被告具有强大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被告作为全球市值最高的公司,具有强大的财力条件,在产品和产品配件方面具有强大的技术研发能力,其可以也有能力在其产品和连接配件上设置技术壁垒,排除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其设置MFi认证就是强大财力和技术条件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