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本次品胜电子的诉讼请求是:
一、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在中国大陆(不含港澳台)地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即立即停止实施MFi认证的垄断民事侵权行为;
二、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三被告垄断民事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元;
三、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调查费、鉴定费、公证费2000元、律师费400000元等费用;
四、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民事起诉状
原 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六约牛始埔村金塘工业区勤富一街9号
法定代表人:赵武,董事长
被告一:美国苹果公司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5014库比蒂诺市因芬蒂环道1号(1 INFINITE LOOP, CUPERTINO, CALIFORNIA 95014, U.S.A)
法定代表人:BJ沃特罗斯(BJ Watrous),副总裁兼首席知识产权法律顾问
被告二: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马吉路88号C区6号楼
法定代表人:吉恩丹尼尔来沃夫,董事长
被告三: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东一办公楼二十层2、4、5、6室
法定代表人:麦克约瑟夫博(Michael Joseph BoydJr.),董事长
案由:垄断纠纷
事实和理由:
一、被告系目前全球市值最高的公司,其主要产品和产品配件在连接方面具有唯一对应性和不可替代性
被告美国苹果公司成立于1977年1月3日,主要设计、生产和销售个人电脑、便携式数字音乐播放器和移动通信工具、各种相关软件、辅助设施、外围设备和网络产品等。此外,被告还销售自己品牌的相关配件产品,以及授权第三方生产和销售经过认证的配件产品。经过多年发展,被告已经成为影响力巨大的公司,市值连续多年位居全球第一。被告产品均有相关配件结合使用,例如充电器、数据线、耳机、苹果U盘、游戏手柄等。
与其他同类产品均不相同的是,被告主要产品(本案特指被告生产的手机、平板电脑、多媒体播放器及智能手表)与相关配件的连接接口或方案均具有唯一特定性。其中,2012年9月12日之后的产品(包括手机、平板电脑以及多媒体播放器)使用的是自行研发的Lightning(闪电)接口,2012年9月12日之前的产品使用的是30针(30 pin)接口,其两种接口技术均不同于行业通用的USB标准。而被告苹果手表(Apple Watch)的磁力充电方式因为充电技术特殊和配件身份识别等因素,其它无线充电设备同样不能适用于被告的产品。通过上述手段,被告实现了主要产品与相关配件之间的变相捆绑和相关配件的不可替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