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网络交易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平台开展自主经营活动进行不合理限制的情况不断出现,即平台强制“二选一”问题,以及个别平台限制经营者只能使用其限定的自有或者合作方的快递服务。
《办法》规定平台不得通过[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经营、屏蔽店铺、提高服务收费]等方式,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限制其仅在特定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不得实施其他干涉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的行为。
规范直播带货问题“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新业态不断涌现,这类业态在参与主体、经营架构、交易流程乃至信息传播方式等方面均有别于传统网络交易活动,难以监管,频频翻车。
《办法》要求网络交易新业态的经营者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参照网络交易平台对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交易信息的保存义务,结合网络直播特点,《办法》规定了直播服务提供者将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自直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3年]。
网络经营主体登记问题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零星小额交易”无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法律本身并未写明具体涵义。
《办法》明确规定了这两种情形的认定标准和适用范围。目前,适宜通过网络开展的便民劳务类型有:[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电家具修理修配等]。零星小额交易:以[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作为“零星小额交易”的判定标准。
过度搜集个人敏感信息强化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是《办法》的又一个突出亮点。
针对部分网络平台、经营者过度收集个人信息问题,《办法》设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条款,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
同时,《办法》要求经营者在收集、使用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敏感信息时,必须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针对经营者尤其大型平台企业与自身关联主体之间共用个人信息的问题,《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