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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线法律咨询免费,法律电商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0-06 01:31:41 编辑:强盗电商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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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电商

法律电商,并不等同在线法律服务,它是参与双方基于网络运营商提供浏览交互平台的应用方式进行法律服务交易活动。说的通俗一点,法律电商就是另一种形式的网上商城模式,标准化的法律服务像商品一样被展示在网上,顾客可以选择自己所需要的法律服务。 韬铭法云是一家致力于为全球用户提供中国法律服务的云服务平台,最早成立于2010年,于2013年年底开启法律电商在线运营市场。法云根据客户不同层次的法律需求,匹配法律服务资源,为中小企业和个人家庭提供综合法律服务。服务内容包括线上及线下法律咨询、合同及法律文书下载、审核、代写服务、诉讼业务、非诉讼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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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线法律免费咨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或“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而《解释》虽对死亡赔偿金(包括残疾赔偿金)的性质作了确立,并由于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独立有效,无法完全统一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上来(司法解释虽有“创立法律”的“权利”,但却没有统一法律规定的功能),因而社会各界对死亡赔偿金性质的认识也未统一,这里就会形成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以及相关案件的实践差异。本文对死亡赔偿金以及相关问题作粗浅的讨论。  1、职工死亡抚恤补助。  在《工伤保险条例》与《解释》之前,企业或事业单位大多执行的是因病死亡一次性抚恤(或工亡补助)10个月工资,因公(工)死亡20个月,烈士40个月,这是福利政策规定的性质。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48-60个月,是保险赔付性质。  2、《民法通则》虽然作了总体民事侵权责任的赔偿规定,但其通篇只有第一条,即“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这一规定,虽然是赔偿性质的法律规定,但按此规定来计算,造成伤者的赔偿,可以达数万元甚至十几万元,但造成死亡的只能约数千元。因此当时社会上流行一句话“要撞就撞死”,119条的规定明显瑕疵在于:(1)、健康权远远高于生命权,人的价值被扭曲;(2)、残疾属于赔偿范围,而死亡只是支付一些“费用”,基本上是象征性的补助。  3、《民法通则》后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维护公益而致害的损失赔偿、误工损失赔偿、医药治疗费赔偿、护理费赔偿、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补助费赔偿、以及致死前、致残前受害人扶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的赔偿作了规定,对《民法通则》作了一些补充。  死亡赔偿金应分情形进行处置。  《解释》实际上是对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进行了分类,即分为常规赔偿与丧失劳动能力(或全部或部分失去收入)赔偿两大部分[5],对于后者(死亡赔偿)主要包括丧葬费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四部分。对于造成死亡的赔偿,两部分赔偿都存在。在后者的赔偿项目中,《解释》仍保留了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  对赔偿的内容进行分解,即仍保留过去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而分解出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死亡赔偿金予以赔偿,以与民法通则和现行有关立法相衔接。按照继承丧失说,对死亡受害人近亲属的逸失利益按收入损失计算,即按代表死者生前综合收入水平的年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在计算上被收入损失吸收。因此,收入损失之外不再重复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鉴于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中均有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项目,为使司法解释与立法保持一致,解释以分解的方法对继承丧失说的收入损失赔偿作了技术处理,即将收入损失分解为人均可支配收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两个部分[2]。这样,司法解释通过技术处理,间接地解决死亡赔偿金作为按份承继、非亲属被扶养人与非第一顺序继承人无法得到救济的问题。因此,对于有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项目的情形下,被扶养人实际得到了相对的救济,死亡赔偿金就可以按遗产进行处置。如果死者生前就没有直接供养人或扶养人的情形,问题实际不存在。  对于是否可以直接用死亡赔偿金偿还死者生前债务,这应当不是个问题。对于死者生前债务,首先要解决赔偿权利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即必须先认定赔偿权利人是否有偿还死者生前债务的义务,如果有此义务,即使没有得到分文赔偿,此义务依然存在,与死亡赔偿金是否存在、多寡没有直接的关系。如果赔偿权利人有偿还死者生前债务的义务,但又不履行其义务,债权人只能提起诉讼来解决,但债权人无权主张赔偿权利人用死亡赔偿金来偿还债务,理由:一是,死亡赔偿金获得与偿还死者债务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二是,至于用什么款项支付,那是执行问题,而不是诉讼中审判的内容,当然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的除外,但以不能损害其他非债务义务人的赔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的和解协议方有效合法。  原则上不可以超过(根据国家提高赔偿额度,各项计算约80—180万)( 最好不要私了。)另外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矿难事故赔偿已经提高到80到120万了。关键是事故,事故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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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咨询律师关于消费者权益的

呵呵,这个事情大概是这样的。摄影楼是甲方,你是乙方。 协议上应为甲对乙进行A.B项服务,共计2400元. 因乙方家庭原因,甲方无法进行A项服务。 我看不见你和他们签的协议。所以不敢断言。 但你这件事确实很有争议:看你需要做到哪种程度,如果是要起诉他的话。可以联系我
楼主您好,建议您到司法服务网(www.sffw.org )上免费咨询相关方面的法律问题,希望楼主早日解决困难
这个问题不太熟悉。找懂行的律师作答。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消协投诉,或者向工商部门举报。也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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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线法律咨询

难,可以想想,如果一旦支持你的诉讼,百事可乐公司要应对全球的多少人的赔偿诉讼。当然你可以考虑以对方的包装上没有标明不能过度饮用的提示为突破口,以此要求赔偿。国外有这样的案例,但是我们国家。。。。。就算获得赔偿,数额也不会很大。。。。
你可以原来的合同为依据,与电信协商,说明电信违约,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套餐158元,宽带6兆等。电信未经你们用户同意,擅自更改套餐类型,侵犯了你们的权利,对于多余的费用,你们可以拒绝承担。同时,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12315投诉。必要时可以向法院起诉。
不论如何,首先确定你主张的依据,包括你大量喝的依据,其次是你骨质疏松的证据,再有就是因果关系的证据,即你的骨质疏松就是大量喝百事可乐的原因所导致。如果有了上述依据,那么你起诉的金额越大,你要预先缴纳的诉讼费用越高,而你委托律师发生的费用也越大,至于胜诉与否,不是这样简单下结论判断的,不仅要看上面提及的证据,也要在某种程度上看你的经济实力。

5,法律问题咨询

小型书社承担责任,因为小型书社和消费者存在合同关系
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 本所成立以来, 素不爱勾心弄巧,只求脚踏实地于本职。深入研究我国的民商事法律和刑事法律,擅长民事诉讼、刑事辩护、法律顾问业务。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曾担任过多家公司企业的法律顾问,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帮助企业处理日常法律事务,清理债权债务,协助企业重组、融资、上市,调处内外经济纠纷,为企业的经营活动和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在民事诉讼中,办理过多起辖区内重大疑难复杂的民事合同、商事经济,房地产业、工程建筑、婚姻家庭、遗产继承、侵权赔偿、债权债务等诉讼与非诉讼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在刑事辩护中,情理法理融会贯通,有理有据仗义执言,依法应给予被告人从轻、减轻、免予刑事处罚以及改变定性的辩护意见多被法官认定釆纳;曾辩护过多起死刑改判死缓和无期徒刑以及无罪辩护的成功案例,维护了刑事被告人应有的合法权利。 公司地址:郑州市东大街与紫金山路交叉口东南角50米 东城花园6楼6011
在哪买的就找谁, 如果要起诉到法院的话 书社承担的是连带责任
两个书社都可以找,当然找小型书社更方便一些。

6,法律问题在线咨询

您好!如您所述就餐时摔伤,其饭店应承担消费者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当您在饭店就餐时,就与饭店形成了餐饮合同关系,饭店就有义务为您提供安全、舒适、惬意的就餐环境,这是饭店在已经形成的餐饮合同基础上的附随义务;若饭店明知卫生间地面经常有水湿滑,可能致顾客意外伤害,但不积极采取措施(如及时擦干),致使您的腿被摔断)因此饭店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饭店设置的“小心地滑”的警示标志,正说明其已预知地面湿滑对顾客可能导致的伤害,但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其责任。所以,饭店应根据过错程度大小,相应赔偿因此产生的有关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如果经法定部门鉴定构成伤残的,还可以主张给付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 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所以您完全可以要求饭店赔偿有关损失。 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您可以选择饭店违约(未提供安全的就餐环境)或侵权(侵害了您的生命健康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建议您最好是基于饭店的侵权责任提出请求,这样得到赔偿费用可能会相对高些)但不能就两种责任同时提出请求哦。 温馨提示:不论以何种理由提起诉讼,您都需要保存好医疗费、交通费等相关发票和凭证(或者当时现场照片)以便提交法院,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7,在线法律咨询经济纠纷

首先,你和朋友之间是否有合伙协议??若有,请根据合伙协议有关责任承担的约定执行。若无,可默认为你们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如果这样,4344元的损失,你的朋友应当可以承担一半。谢谢!
法律咨询是指,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就有关法律事务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的活动。  作用  1、宣传法律;  2、平抑诉讼;  3、沟通群众和有关机关;  4、提高自身水平。  5、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6、利于“依法治国”观念深入人心  经济纠纷,又称经济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经济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经济纠纷的概念  经济纠纷有两大类:一是经济合同纠纷,如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二是经济侵权纠纷;如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侵权纠纷、所有权侵权纠纷、经营权侵权纠纷等。在市场经济中,合同是平等的市场主体间确立交易关系,共同实施交易行为,追求和实现经济目的的法定和普遍的形式,因此,合同纠纷是经济纠纷的主要部分。  经济纠纷的成因  产生经济纠纷的原因很多,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结合我国经济活动的情况,产生经济纠纷主要有以下三种原因:  1、进行经济活动的依据不规范。市场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其依据不规范是引起经济纠纷的主要原因。君子合同随处可见,导致经济合同履行过程无章可循,从而产生纠纷;  2、在进行经济活动中,不严守规则,有些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不严格依法办事,根据自己的利益,故意不履行合同或订立假合同,因而产生纠纷;  3、有关部门的行政干预,而导致经济纠纷。  经济纠纷的特点  1、纠纷主体的特定化;  2、纠纷内容的多样化;  3、纠纷所属范畴民事化;  4、解决方式多样化。

8,消费者权益 咨询

(我用一条金手链换了一枚白金钻戒 买的时候我是有问是不是白金钻戒的,但带了才发现不是纯白金的,有变色)这是假冒产品,可以投诉,(换的时候销售员是没有和我说过的,换的时候销售员只说过以后想换钻戒可以同价换,没有说不可以换回黄金,现在我拿去想换黄金,商家不肯 怎么办)因商品有瑕疵,故你们的换货协议无效,可以等量换回,如协商不成可向工商局,或消协投诉,
我从你所介绍的内容看,我认为你的这种交易行为应该分为两个阶段,是目前黄金首饰交易过程中比较通行的一种模式。首先,是你把金手链估价后卖给商家,卖出的价格交易双方都无异议,且作为下个交易的前提。第二阶段,商家将白金钻戒等价(金手链价值)卖给你。商家在卖白金钻戒给你时应明确告知你所售商品的价格、成分(说明书内容,如:99.99%纯金等)、计价方式(套、斤等单位)。从你的介绍中看出:1、销售员在表述商品环节存在误导行为;2、在你提出换货要求后,销售员存在增设条件否认之前承诺的行为。建议按下列步骤操作:1、取证(收集发票、说明书、商品标签、销售人员描述、你在购买商品时身边朋友的证言等,尽可能收集更多的证据);2、在具备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求助工商局消费者服务热线12315,更有利于解决你的诉求;3、配合12315工作人员工作。按常规,你会很快解决你的问题。祝顺!附相关法律条款如下,供你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三章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价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第三十四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章 第四十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如双方协商不成,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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