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8年6月,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第31671229号“黑猫警长”商标,特定使用在“戏剧制作、培训”等服务上;经商标局经审查,认为该商标与2011年方某在类似服务上注册的“黑猫警长”商标近似,决定驳回注册申请。
今年1月7日,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不服商标局驳回决策,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今年7月,商评委审理认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申请办理的“黑猫警长”商标特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2011年方某申请办理的“黑猫警长”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归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易导致有关群众搞混,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遂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申请注册。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不服被诉决策,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据了解,本案现阶段正在进一步案件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