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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设施设备设置明显的,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标语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0-20 04:35:41 编辑:强盗电商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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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标语

同问。。。
答案选C,必须有安全警示标志。

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标语

2,重要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

C、安全警示标志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重要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

3,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当在哪些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所有的出入口及通道,所有的用电设备,机械、配电设施设备等,临边,基坑,空洞等。宗旨就是所有可以伤人的地方都要设置安全标示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当在哪些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安全生产法的标志有几种颜色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一、在存在危险因素的地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是对劳动者知情权的保障,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意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这里的“危险因素”主要是指能对人造成伤亡或者对物造 成突发性损害的各种因素。同时,安全警示标志应当设置在作业场所或有关设施、设备的醒目位置,一目了然,让每一个在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劳动者或者该 设施、设备的使用者,都能够清楚地看到;不能设置在让劳动者很难找得到的地方。这样,才能真正起到警示作用。而且警示标识不能模糊不清,必须易于辨认。 二、安全警示标志,一般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和图形符号构成,其目的是要引起人们对危险因素的注意,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我国目前使 用的安全色主要有四种: (1)红色,表示禁止、停止,也代表防火; (2)蓝色,表示指令或必须遵守的规定; (3)黄色,表示警告、注意; (4)绿色,表示安全状态、提示或通行。而我国目前常用的安全警示标志,根据其含义,也可分为四大类: (1)禁止标志,即圆形内划一斜杠,并用红色描划成较粗的圆环和斜杠,表示“禁止”或“不允许”的含义; (2)警告标志,即“△” ,三角的背景用黄色,三角图形和三角内的图像均用黑色描绘,警告人们注意可能发生的各种危险; (3)指令标志,即“○” ,在圆形内配上指令含义的颜色--蓝色,并用白色绘画必须履行的图形符号,构成“指令标志”,要求到这个地方的人必须遵守; (4)提示标志,以绿色为背景的长方几何图形,配以白色的文字和图形符号,并标明目标的方向,即构成提示标志,如消防设备提示标志等。

5,请教高手下列安全行政处罚项目法律依据是什么

《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该原则又称法律救济原则或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指行政主体对相对方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保证相对方取得救济途径,否则不能实施行政处罚。处罚救济原则是保证行政处罚合法、公正行使的事后补救措施。

6,生产车间怎样提安全警示标志需求

在有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时提醒从业人员注意危险,防止从业人员发生事故。这是一项在生产过程中,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为此,《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从理论上讲,生产经营单位的每个生产经营活动场所都存在危险因素,只是有的相对小一点,有的比较严重。只有比较严重的危险因素,才可能造成事故。如果一概而论在所有存在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一方面安全警示过多,没有这么做的必要,另一方面造成安全管理混乱。因此,法律规定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这里讲的较大危险因素,由于生产经营单位的性质不同,危险性也不同,具体什么样的危险因素属于较大危险因素,什么样的危险因素是一般危险因素,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  安全警示必须明显,这也是法律所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作用警示,提醒从业人员注意危险,防止事故发生。如果安全警示标志不明显,随意设置,就起不到警示的作用。另外,对于安全警示的设置,包括颜色等,国家都有严格的规定,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在设置标志时,必须严格执行这些规定施工安全警示标志设置规范 警示标志应被设置在距人孔1米左右处;直行道人孔处至少应设置两个警示标志;十字路口及交叉路口应在各路口显眼处设置标牌或警示筒,人孔周围至少应设置4个警示筒;人孔内作业,应尽量在人孔周围直径约3米以内设置至少4个警示筒或用围栏防护;盘出的电缆打“8”字应尽量靠无车辆行驶处或路口处。如在路口或车辆行驶处盘电缆应用警示筒按每隔1米的标准将电缆围护,或使用围栏防护;对于在人流、车流量大或人孔位置处于道路中间的施工,视情况增加警示标志数量;夜间施工除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外,应设置红灯(或警示灯)。人孔内作业在孔口处应有足够亮的照明设施;在高速公路、大桥上施工,打开的第一个人孔距往车辆驶来的方向50米处应设置警示牌或警示筒,以提醒驾驶员注意;管道施工应用彩条旗或围栏将施工区域围护,且每10米加一个警示筒,并在路口处设立警示牌;人孔管沟当天开挖当天回填,如当天没办法回填时,应用围栏进行防护,夜间应设置红灯警示。
料棚区,车间内安全警示标志不齐全!????? ?????? ??? ??? ??????.

7,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来自: 安全管理网(www.safehoo.com) 详细出处: http://www.safehoo.com/Tech/Chemical/201105/182444_2.shtml 一、 公司各级领导和全体职工,必须熟悉国家颁发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把安全管理工作作为本职工作中重要内容来抓,决不允许生产干部以管生产为由,单纯考虑产量而忽视安全管理工作。   二、必须认真搞好职工技术培训和安全技术教育,做到“三懂”、“四会”。上岗工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救援方法,经过考核合格后,方能凭上岗证独立上岗操作。   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规定配备,并参加专门的培训,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操作,并按规定参加定期年审。   五、健全安全生产指挥系统。各级生产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巡回检查制和交接班制。指挥人员的职责要明确,指挥要正确有效,杜绝违章指挥和盲目指挥。生产工人要坚守岗位,精心操作,服从调度,听从指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禁止脱岗、串岗、睡岗和做与岗位无关的事。   六、 必须严格执行生产厂区严禁吸烟的规定,禁止将烟火带入生产区。生产厂区内不设吸烟室,加强对仓库及生产车间的火源管理,严禁使用明火和不防爆的电、热源。   七、严格执行工艺规程,禁止超温超压,禁止超负荷运行。工艺指标不得擅自更改,更不能在系统上进行试验性的操作。   八、生产中凡遇到危及人身、设备安全,或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等紧急情况,操作人员有权先停车后报告。   九、生产设备、管道、建(构)筑物及一切设施,必须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并作好记录,保证其可靠性、坚固性,不准带病运行。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检修、检测、校验等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在厂区行走时,要注意防止运转设备、尖锐物、地沟和阴井伤人。禁止在下列场所逗留:   1、在运转的起重设备下面;   2、有毒气体、酸类管道、容器下面;   3、易发生碎片和粉尘的工作场所;   4、正在进行电、气焊的工作场所;   5、 正在进行金属物件探伤的附近。   十一、厂区内严禁安排住户。家属、儿童及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职工进入生产岗位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工作服等劳动保护用品。   十二、凡有各种酸、碱等强腐蚀物料的岗位,应设有事故处理的水源和备有一定数量的急救药物。   十三、为防止突然停电、停水、停气而造成事故,各岗位应有紧急停车处理的具体措施和根据需要设事故电源。   十四、非自己负责的机械和物品,禁止乱动。   十五、要熟悉掌握预防中毒和事故状态下急救方法,对防护器材和消防器材要做到懂性能、会使用,会保管。   十六、禁止在车间的操作现场堆放沾有溶剂的棉纱、破布、废油等易燃物品。现场严禁烘烤衣物和食品。   十七、易燃或可燃液体浸过的工作服,严禁穿着到有明火作业的现场。   十八、对于规格性能不明的材料,禁止使用。不明重量的物件严禁起吊。   十九、厂内的各种用水,在未辨明前,禁止饮用或洗手。   二十、新车间、新设备投产前,新技术、新工艺使用前,必须制定工艺规程、操作方法、安全技术规程和其他有关制度,对投产的装置应进行认真检查,不符合安全技术规程、防火规程、工业卫生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不准试车。   二十一、设备、管道及阀门的漆色应符合《化工厂设备管道的保温油漆规程》的规定。   二十二、各级生产指挥人员,对安全生产负有领导的责任。在指挥生产的同时,切实关心、注意安全生产情况,特别要及时纠正违章现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那40多种违法行为和哪13种处罚方式 搜

13种处罚方式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对政府监督管理人员有降级、撤职的行政处罚;对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的处罚;对中介机构有罚款、第三方损失连带赔偿、撤销机构资格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有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经济罚款、责令停止建设、关闭企业、吊销其有关证照、连带赔偿等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有行政处分、个人经济罚款、限期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降职、撤职、处15日以下拘留等处罚;对从业人员有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的处罚。无论任何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0多种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政府、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可能的38种违法行为:  (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  (5)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6)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7)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8)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9)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10)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11)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12)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13)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14)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15)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6)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7)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18)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19)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20)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21)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22)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23)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24)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25)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26)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27)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28)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9)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30)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31)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  (3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34)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35)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36)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  (37)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  (38)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  (39)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40)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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