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刚刚过去的双十一、双十二,你在“买买买”中过瘾了吗?在享受网购方便快捷的同时,电子商务也存在着假货、炒信、快递纠纷等问题。
今天上午,电子商务法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这部法律能解决网购中的这些问题吗?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吕祖善作草案说明时表示,草案着力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将近年来一些成熟的经验做法上升到法律作为制度确定下来。
快递发生延误、丢失、损毁获赔将有法可依
网购商品离不开快递服务,快递遇到延期、丢失、损毁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电子商务法草案对于此类快递服务问题也作出了针对性的规定。
草案第三十九条规定,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服务过程中,电子商务交易物品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短少的,应当依法赔偿。以加盟方式提供快递物流务的,加盟方与被加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删除差评、骚扰威胁交易对方将遭重罚
草案第五十六条规定,从事电子商务活动,不得实施损害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的行为。
有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有偿或者以其他条件换取有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业信誉;骚扰或者威胁交易对方,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修改、删除商品或者服务评价等行为。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网购商品质量有问题?可要求第三方平台先行赔偿
草案指出,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提供的商品质量负责,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提供的服务质量负责。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要求赔偿。
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能向消费者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其他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先行赔偿;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向消费者赔偿后,有权向平台内经营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