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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会制止电商吗,国家开始抵制电商了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11 23:06:14 编辑:强盗电商 手机版

1,国家开始抵制电商了吗

人民的力量是强大的一直被抵制,从未被超越....
没看懂什么意思?

国家开始抵制电商了吗

2,是不是国家不允许在网上卖东西

可以但是不要卖一些禁止的
没阿,你看淘宝这些网店不一样开得很好。 如果不允许那干嘛不封杀。

是不是国家不允许在网上卖东西

3,2017中央经济会议会打击电商吗

没听说中央要干涉电商。只要税收不少,中央也不会干涉电商经营。而且,电商发展也是不可阻止的趋势。
搜一下:2017中央经济会议会打击电商吗?

2017中央经济会议会打击电商吗

4,电商法的一些问题

不知道
不会算吧,要算也是以后的呀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你的担心是多余的,法无禁止皆可为。法律生效之后发生的才算违法行为,之前没有相关规定,不存在违法。
那要看之前违反的具体是什么?触犯的又是什么。法律法规还是电商平台的规则?一般来说,只要当时违背的事项,延续性和严重性微弱的情况下是不会在新法生效后进行清算的。至于电商法生效之后,在法律明确规定的事项中,如果违法,肯定会受到影响甚至法律制裁。

5,现在我觉得国家该立个法律管下不法电子商务了诈骗的太多尤其是

像这种加盟公司太多了 承诺的有服务但是都实现不了 交了钱也是白搭 !只有吃一堑长一智了,还是小心为好!!
网络发展太快,不免法律和管理跟不上,极大诈骗网站设国外,管不着。所以及时了解公安部分公布的诈骗手法,不要下载不明软件,不要轻信需要寄钱的信息,及时核实,及时报案,相信会得到改善。
确实是这样,可以才去一下措施1. 设立专门的接收网络举报的平台,有专人处理核实举报案例2. 通过电视报纸和新媒体向全社会公布举报平台,让不法分子望而生畏。3. 普及诈骗常见手段,防患于未然。4. 抑制住自己的贪心和贪小便宜的心理。
对啊!我上一年也给福建的代理商骗了钱,现在对那个地方的人一点好感都没有,还一发现是福建浦田的还反感了!
本人回答过很多关于2016年电子商务类公司的问题但是,万问不离其中这几条1.电子商务是国家号召2.电子商务是2016最大市场经济泡沫3.不法电子商务不是法律不管,是管的不完善。4.国家的法律很多都不完善,才有人站在灰色地带捞金。5.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在短时间内无法根治。【总结】国家号召的产业,会成就一批人,死掉一大批人 大部分电商公司还没有可观的成交量电商行业将会在下一个10年大洗牌

6,请详细论述电子商务立法主要包括哪些

1、技术中立原则技术中立原则是指政府或立法机构对于各种有关电子商务的技术、软件、媒体等采取中立的态度,由实际从事电子商务者和信息服务中介商自己根据技术发展选择采取新的或与国际社会接轨的技术,政府应当不偏不倚,鼓励新技术的采用和推广。只有这样才能建立开放的、全球性的电子商务运行的法制环境。电子商务法旨在提供必不可少的程序和原则,以利于在各种不同情况下使用现代技术记录和传递信息。但是,在电子商务法的起草过程中不应偏重任何技术手段。例如,电子商务法不应当确定一种相当于任何一种书面文件的计算机技术等同物;相反,电子商务法只需要提出书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以作为标准。任何数据电文,不管采用什么技术,一旦达到这些标准,即可同起着相同作用的相应书面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技术中立原则还意味着,电子商务立法必须考虑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趋势,为新技术的采纳留有余地,或者不应排斥对新技术的采纳,以适应电子技术和电子商务模式的新发展。2、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市场导向原则所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市场导向原则,是指电子商务法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以及市场导向原则,消费者应可在政府介入程度最低的情况下,在网络上自由买卖商品或服务。该原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1)从政策的角度,国家应当采取适当的鼓励措施,促进电子商务交易形式的普及和运用,电子商务需要法律规制,电子商务也需要政府管制,但是,所有这些强制性规制只是为了给电子商务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和制度保障。尤其是电子商务还是一种新生事物,许多规范尚需要探索和实践,国家应当鼓励和尊重市场导向。在市场准入方面,应当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在税收方面应鼓励企业采取电子商务,同时积极寻找课税的新途径和新方法。(2)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电子商务法应尽可能地为当事人自治和行业自治原则留有余地,在交易某些领域的法律规范仍然强调引导性、任意性,为当事人全面表达与实现自己的意愿预留充分的空间;在法律实施领域坚持私法自治原则,只要现行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允许的或者不视为违法,只要法律没有强制规定,那么当事人之间安排就是合法的。这种态度有利于商家不断地探索电子商务运行的经验和习惯,有利于形成成熟的行为规范。3、体系化和必要性原则体系化原则是指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要得到较好的实施,一个很关键的要求就是法律之间应当无矛盾,互相兼容,形成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同样,电子商务法要得到实施,必须要和其他法律互相兼容、互相协调。反过来,如果当现行法律对电子商务的发展造成障碍的时候,就应当对现行法律作出修正。因此,电子商务立法不仅意味着制订新的法律,还意味着改或者废。比如,德国的《信息与通讯服务法》就对《通讯服务使用法》、《通讯服务中个人信息的保护法》、《电子签名法》、《刑法典修正案》、《行政违法修正案》、《禁止对未成年人传播不道德出版物修正案》、《版权法修正案》、《价格标示法修正案》等多部法律进行了修正。必要性原则意味着,对于经由网络发生的商业活动,政府应避免制定不必要的法律规则,只有在现行法律仅在影响电子商务发展而属必要时,始作修正;而仅有在原先的法律不能规范电子商务活动时,始有必要另行制定新的法规。此一原则之目的乃在于消除电子商务交易与传统交易方式之鸿沟。4、功能等同原则功能等同(functionalequivalent)原则是1996年联合国贸法会《电子商务示范法》提出的,是指根据针对纸质文件的不同法律要求的作用,使数据通信与相应的具有同等作用的纸质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的法律地位和待遇。
1.机密性电子商务作为贸易的一种手段,其信息直接代表着个人、企业或国家的商业机密。传统的纸面贸易都是通过邮寄封装的信件或通过可靠的通信渠道发送商业报文来达到保守机密的目的。电子商务是建立在一个开放的网络环境上的,维护商业机密是电子商务全面推广应用的重要保障。2.完整性电子商务简化了贸易过程,减少了人为的干预,同时也带来维护贸易各方商业信息的完整、统一的问题。由于数据输入时的意外差错或欺诈行为,可能导致贸易各方信息的差异。此外,数据传输过程中信息的丢失、信息重复或信息传送的次序差异也会导致贸易各方信息的不同。要预防对信息的随意生成、修改和删除,同时要防止数据传送过程中信息的丢失和重复并保证信息传送次序的统一。3.可靠性在传统的纸面贸易中,贸易双方通过在交易合同、契约或贸易单据等书面文件上手写签名或印章来鉴别贸易伙伴,确定合同、契约、单据的可靠性并预防抵赖行为的发生。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白纸黑字”。在无纸化的电子商务方式下,通过手写签名和印章进行贸易方的鉴别已不可能,因此,要在交易信息的传输过程中为参与交易的个人、企业或国家提供可靠的标识。4.有效性电子商务以电子形式取代了纸张,那么如何保证这种电子形式贸易信息的有效性则是开展电子商务的前提。5.可靠性传统的交易是面对面的,比较容易保证建立交易双方的信任关系和交易过程的安全性。而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交易行为是通过网络进行的,买卖双方互不见面,因而缺乏传统交易中的信任感和安全感。美国密执安大学一个调查机构通过对23000名因特网用户的调查显示,超过60%的人由于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而不愿进行网上购物。任何个人、企业或商业机构以及银行都不会通过一个不安全的网络进行商务交易,这样会导致商业机密信息或个人隐私的泄露,从而导致巨大的利益损失。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在电子商务方面,52.26%的用户最关心的是交易的安全可靠性。由此可见,电子商务中的网络安全和交易安全问题是实现电子商务的关键之所在。
1、技术中立原则技术中立原则是指政府或立法机构对于各种有关电子商务的技术、软件、媒体等采取中立的态度,由实际从事电子商务者和信息服务中介商自己根据技术发展选择采取新的或与国际社会接轨的技术,政府应当不偏不倚,鼓励新技术的采用和推广。只有这样才能建立开放的、全球性的电子商务运行的法制环境。电子商务法旨在提供必不可少的程序和原则,以利于在各种不同情况下使用现代技术记录和传递信息。但是,在电子商务法的起草过程中不应偏重任何技术手段。例如,电子商务法不应当确定一种相当于任何一种书面文件的计算机技术等同物;相反,电子商务法只需要提出书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以作为标准。任何数据电文,不管采用什么技术,一旦达到这些标准,即可同起着相同作用的相应书面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技术中立原则还意味着,电子商务立法必须考虑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趋势,为新技术的采纳留有余地,或者不应排斥对新技术的采纳,以适应电子技术和电子商务模式的新发展。2、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市场导向原则所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市场导向原则,是指电子商务法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以及市场导向原则,消费者应可在政府介入程度最低的情况下,在网络上自由买卖商品或服务。该原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1)从政策的角度,国家应当采取适当的鼓励措施,促进电子商务交易形式的普及和运用,电子商务需要法律规制,电子商务也需要政府管制,但是,所有这些强制性规制只是为了给电子商务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和制度保障。尤其是电子商务还是一种新生事物,许多规范尚需要探索和实践,国家应当鼓励和尊重市场导向。在市场准入方面,应当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在税收方面应鼓励企业采取电子商务,同时积极寻找课税的新途径和新方法。(2)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电子商务法应尽可能地为当事人自治和行业自治原则留有余地,在交易某些领域的法律规范仍然强调引导性、任意性,为当事人全面表达与实现自己的意愿预留充分的空间;在法律实施领域坚持私法自治原则,只要现行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允许的或者不视为违法,只要法律没有强制规定,那么当事人之间安排就是合法的。这种态度有利于商家不断地探索电子商务运行的经验和习惯,有利于形成成熟的行为规范。3、体系化和必要性原则体系化原则是指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要得到较好的实施,一个很关键的要求就是法律之间应当无矛盾,互相兼容,形成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同样,电子商务法要得到实施,必须要和其他法律互相兼容、互相协调。反过来,如果当现行法律对电子商务的发展造成障碍的时候,就应当对现行法律作出修正。因此,电子商务立法不仅意味着制订新的法律,还意味着改或者废。比如,德国的《信息与通讯服务法》就对《通讯服务使用法》、《通讯服务中个人信息的保护法》、《电子签名法》、《刑法典修正案》、《行政违法修正案》、《禁止对未成年人传播不道德出版物修正案》、《版权法修正案》、《价格标示法修正案》等多部法律进行了修正。必要性原则意味着,对于经由网络发生的商业活动,政府应避免制定不必要的法律规则,只有在现行法律仅在影响电子商务发展而属必要时,始作修正;而仅有在原先的法律不能规范电子商务活动时,始有必要另行制定新的法规。此一原则之目的乃在于消除电子商务交易与传统交易方式之鸿沟。4、功能等同原则功能等同(functionalequivalent)原则是1996年联合国贸法会《电子商务示范法》提出的,是指根据针对纸质文件的不同法律要求的作用,使数据通信与相应的具有同等作用的纸质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的法律地位和待遇。现行的法律都是以纸质文件为基础而订立的,而电子商务中的各种信息都是存储在磁介质上,一旦电子商务出现法律问题,在适用现行的法律时,因为磁介质信息不同于纸质文件,难以产生与纸质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就会为司法实践带来困难和困惑,故在电子商务法中应实行作用等同原则。这一原则的出现为电子商务适用现行法律扫清了障碍,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法律支持。如各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证据与传统书面证据享有同样的法律地位。5、国际协调原则所谓国际协调原则,是指各国在立法过程中尽量采纳一套国际上可接受的规则,以便排除传统法律中的障碍,为电子商务创造更加安全的法律环境。电子商务是无地域界线或超国界的商业方式,因此,它比传统商业活动更需要采取统一规则。在这方面,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率先确立了一些基本原则,为电子商务立法基本原则统一奠定了基础。事实上,之后许多国家立法均采纳了示范法的基本原则。因此,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也应当尽量与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保持一致,这样有利于我国电子商务规范与世界接轨。与此同时,吸收其他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成熟的立法经验,既可以避免走弯路,同时也可以减少磨擦和规则冲突,使我国立法一开始就融入到全球电子商务大环境中。6、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所谓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是指指导思想就是网络上对于消费者的保护不能小手其他环境下对于消费者的保护。国家应提供清楚、一致且可预测的法律架构,以促进对网络交易当事人的保护。从各国电子商务立法来看,美国的电子商务立法侧重于具体技术的解决,而忽略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实际上,由于美国是判例法国家,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可以得到很好的解决。而欧洲国家在电子商务立法时则侧重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由于欧洲国家大部分是大陆法系,在电子商务立法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加以规定是必要的。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在电子商务立法时,不仅要解决电子商务技术问题,也应当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加以规定。7、安全原则所谓安全原则,是指确立保障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规范,使电子商务在安全和公平的法律环境下运行。商法的基本目标是保障商事交易安全,而电子商务法更是如此。电子商务法是在虚拟的环境中运行,在线交易给人们带来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不安全因素。因为在线交易是全球性的、非面对面的交易、是以电子信息或数据电文为手段的,这里不仅有传统法律环境下的不安全,如对方丧失履约能力,而且存在特有的风险,比如交易当事人是否真实存在、资信如何等。因此,电子商务法具有特有保障其交易安全的规范如数字签字、身份认证制度等。安全原则是电子商务立法中强制性规范立法的基础。在民商事交易领域,法律之所以对主体资格、契约形式、契约效力等存在强制性规范,其自的就是为保障交易安全。例如对认证程序和认证机构的强制性规定,对网上交易格式条款的监督、对网上广告的监督、对缔结过程的提示义务的规定等强制性规定均是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和公平。

7,是什么制约我国电子商务发展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经济形势的概念,是一种新型经济关系,它是信息技术作为生产力,以企业信息化为基础,即以通过网络重新配置和调整社会经济中生产、分配、交换的关系,它的对象是组成社会经济的各个单位。通俗的理解,是指企业可以通过网络将产品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然后通过配送系统,将产品送到用户手中,当然这只是电子商务其中的一种功能,我们从中可以看出,实施电子商务以后,传统的市场渠道被改变,就是说社会经济关系变化了,但其中也产生出矛盾,即原有的市场渠道的中间环节如何处理?  消费者登录到电子商务网站和直接登录到企业网站没有太大区别,而对企业通来说,他们往往需要通过第三方网站进行营销,与通过传统渠道营销也没有太大区别,只不过是方式不同罢了,但这不是真正的电子商务。现在的问题是,传统企业缺乏一种与电子商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制,也缺乏良好的内外部环境,政府在这方面缺乏政策支持及榜样作用。1999年中国掀起的“政府上网工程”,多数流于形式,没有真正的实现政务信息化,因此,企业也没有得到信息化生存的空间。形式化也是电子商务在中国遇到的巨大障碍,很多企业都建立了自己的网站,但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传统的经营管理方式还在使用,甚至根本没有什么变化,我们要通过某个企业的网站了解更多信息都是一种困难。传统企业的电子商务观不改变,适合电子商务生存发展的环境就难以形成,全面实施电子商务就是一句空话,就只能是一种期望。  整个社会经济单位的积极参与,是实现电子商务的重要前提,任何趋向一种极端的途径者都不可取。单纯靠一些网站的运作,不能代表电子商务的成功,政府、企业以及社会各个层次的参与,才能创造出适合电子商务生存发展的空间,才能使传统的社会经济关系发生根本性变化,信息技术改造经济关系的作用才能成功,从中就能衍生更多的商业机遇,抓住这些机遇,谁都有可能在电子商务这个大锅中分一碗粥。但目前有两个因素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一、支付额度的制约  目前,国内的网上支付体系在电子商务的尝试和应用已经初见端倪,各大银行的网上银行和支付公司也把业务重点纷纷投向电子商务支付领域。  网络支付方式已经成为影响B2B电子商务发展的最大瓶颈。而活跃于C2C和B2C领域的第三方支付公司难以对B2B交易进行担保,需要在传统支付环节中的商业银行进入到这一领域来,目前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等已开始尝试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来服务B2B电子商务交易业务。  艾瑞市场咨询分析认为,为适应和促进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的迅速发展,应该规范化市场。对各大银行而言,除了大力发展自身的网上银行之外,还要加强与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合作,以实现互利双赢;对第三方支付公司而言,除了深入挖掘行业需求和用户价值,更要不断创新支付产品和服务,提高自身核心竞争力。  从经济角度来看。我国银行业电子商务的现有和潜在目标客户群较为狭小,业务品种不够丰富,盈利能力较低。原因如下:  社会思想观念和基础设施环境的桎梏。首先,国外银行电子商务的兴起是以非现金支付和完善的社会个人信用体系为必要条件的,而我国目前还没有这样的基础。  其次,我国大多数居民倾向于信赖传统的银行分支机构办理业务模式,据有关调查统计数字显示,我国86%的人表示不会以任何方式进行网上金融交易,全国用卡支付的消费额仅占全部消费额的2.7%。  业务单一、重复,缺乏创新和增值服务,盈利能力差。我国现在开展的银行电子商务主要集中于电子支付业务和网络银行两方面,距国际上通常意义所指的银行业电子商务尚有很大距离。  A:电子支付业务形式包括信用卡、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电子支票等,但截至目前我国银行开展的主要还局限于信用卡业务,而很少采用对电子现金、电子支票等现在国际贸易金融界中广泛采用的支付形式;  B:网络银行服务。我国网络银行目前的业务深度和广度非常有限,根据国际权威机构的分类标准,网络银行业务大体可分为以下几类:一是基本业务,二是更高一级的业务(如个人融资理财、查询账户明细等),三是以互联网为营销渠道开展的业务,四是利用互联网交叉出手金融产品和服务。  现今,我国网络银行提供的服务最多只达到第二个层次,主要还是集中于传统银行产品的电子化提供,如提供在线交易支付网站,交易和账户查询、转账、代收代付、信息服务、申请银行卡等简单业务上。这些服务与传统服务毫无二致,所有的网上业务也均可由传统的银行柜台完成。  此外,部分银行甚至只简单的将网站作为营销宣传工具对待而不直接提供服务。这样的网络银行相较于形式机构模式基本没有特色,更谈不上价值增值点,难以满足客户的不同需要。  从获利角度出发,此类银行卡支付、查询简单业务多属于免费项目,旨在吸引潜在客户,一般难以直接获得收益,其盈利能力根本不足以维持自身生存与发展,可持续性不强。  同时,无特色的金融服务产品也令各网络银行提供的产品服务功能出现同质化,导致低水平的恶性价格竞争和关系竞争一再重复,既是社会资源的浪费,也无益于银行自身盈利。  从技术角度看。我国银行电子商务安全性问题和各家银行网络无法顺利实施标准化数据对接等问题比较突出。网络经济时代,技术先进性安全性是最重要的竞争优势之一,同样,这也是风险最为集中的地方。  我国网上银行业务的安全性(包括确保银行身份的正确,确认客户身份和保证数据的保密性与完整性)时时受到挑战,信息资源无从交流共享。  从法律角度来说。银行电子商务的具体游戏规则尚未建立、健全,相应的一整套法律、法规发展滞后,有待于成熟和完善。而这些都是由于我国的网络经济正处于起步和初创阶段。时间的短暂、实践经验和案例的缺乏,社会心理准备的不充分都使得法律规范等配套上层建筑的建立还要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从管理角度来说。在我国,无论是电子商务还是传统经营,社会信用问题始终是商业银行发展的一个关键性障碍,也是最难以通过银行自身的管理努力能够克服的障碍,因为,这是一个社会基础环境的问题。  我国极度缺乏一个全面的社会信用评估体系,缺乏参与经济交易的社会各方主体的信用数据和信用流,这就使得银行电子商务参与者的身份确认和交易选择有了极大的难度,也为银行对于网上金融业务的管理出了一道难题。  二、税务的制约  时至今日,电子商务在全球的迅猛发展之势是有目共睹的。  在推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同时,它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已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全球已有40多个国家或地区已经或正在制定有关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虽然我国的电子商务还处于萌芽或起步阶段,它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还并不十分突出,但是,未雨绸缪,开展对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研究,对于解决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电子商务还处于起步阶段。我国目前固定长期习惯使用互联网的人数中直接从事电子商务的仅占15%,只有20.3%的网民参加过网上购物,并且其中只有40%的人感到满意。这表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还不能令人满意。但是,我国目前互联网上网人数却在以年40%的速度增加。根据一般的经验,当上网人数达到1500-2000万人时,电子商务将会出现盈利点。因此,网民人数激增表明我国的电子商务将进入一个飞速发展的时期。电子商务不仅仅是一种新的销售渠道或新的商业运行模式,而且它是知识经济运行和发展的最佳模式,代表着未来贸易的发展方向,它将影响一个国家在未来全球化经济技术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会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它将成为一种势不可挡的历史趋势和时代潮流。在此历史大背景下,规范、引导和保护、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就成为我国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  综上所述,在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两个因素中,税法都在其中扮演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税法对电子商务的征税态度如何?是支持还是抑制?税法对电子商务的征税规则如何?是公平还是歧视?这些问题都将影响着电子商务投资者的投资态度和投资力度,影响着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经营热情和经济利益。因此,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立法将直接影响和制约电子商务的发展。在此情况下,我国要进行电子商务的税收立法工作,就首先必须根据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发展战略,来研究和确立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原则,并在此基础上确立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基本框架,这对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我国电子商务的前途必定是光明的,但按照现实的情况,这条发展道路上也必然会存在不小的阻力,还有待于一一克服。正所谓“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另外,坚持“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充分重视人力资本的挖掘、培育和维系。“人”是作为银行及税务制度核心竞争力所在。既通晓银行制度与税务制度的人才是电子商务长期发展的动力之源,所以,广泛招贤纳才,积极提供培训和各种再教育,建立一整套合理并能够维系、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对于目前电子商务的发展都是不可或缺的。  纵观市场情形,尽管很多不利因素制约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但是,随着企业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各种积极因素的推动,电子商务的总体运行环境将逐步得到改善,企业将更多地采用电子商务的交易形式进行商业活动,因为它不仅仅是交易形式的改变,而是社会发展与企业营运的必然需求。  最后我们引用一句比尔盖茨曾经说过的话"21世纪要么电子商务,要么无商可务!"
目前对于旅游界来说,旅游电子商务,旅游网站已不是个陌生的东西了,并且如今的旅游网站也不是像以前刚开始那样声势浩大要把所有旅行社取而代之。随着时间的推移,旅游网站所面临的问题与困境也都日益显现出来。   究竟是什么在阻碍中国旅游电子商务的发展呢?我个人认为有如下五种障碍:   1. 消费者的购物习惯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传统的购物方式已在头脑中 根深蒂固成为一种习惯,人们已经完全习惯与面对面的讨价还价。面对实物进行挑选商品,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购物方式。人类思维和行为方式的惯性使人们在短时间内不可能适应完全改变了的面对虚拟旅游产品使用虚拟的电子货币,电子机票进行的电子商务模式,据调查绝大多数人仅仅在网上浏览最终还是采用老的,传统的方法购买。真正的旅游电子商务在中国还未出现。   2. 电子支付手段不健全   网络银行是电子商务的核心商务活动,缺乏网络银行提供的有效,安全的网上支付系统,电子商务则难以得到顺利的发展。我国的网上电子支付手段上不是十分完善的,商业银行的全国跨行联网机制尚未建立起来。大多数的消费者尚无使用信用卡的观念,电子支付还无从谈起,这样,就很难保证电子商务过程的完整性。   3. 我国的旅游网站项目少,信息匮乏,访问量少,无法出效益。   (1)大多数旅游网站信息匮乏,与传统旅游业脱节,旅游信息更新不及时,不能与市场紧密结合,目前许多网站仅仅空有旅游信息的虚名,而并不能提供充分的旅游信息。   (2)网上旅游服务项目少,目前国内大多数旅游网站为散客提供的服务多为订票,订房而较少涉及到旅游路线的设计,自助旅游安排等项目,不能满足消费者“个性化旅游”需求。   4. 网络基础设施有待完善   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网络经济刚刚起步,网络的基础设施尚不完善,数据的传输能力距离预期的水平还有很大的差距。完罗的数据处理能力也还十分有限,网络数据流动的速度非常慢,浏览大型的图片,计算机的播放速度令人难以忍受。我们都知道旅行社,饭店,旅游纪念品公司制作的精美图片往往是重点,失去了精美画面,网页也特色可言,更谈不上吸引游客了。而且,如果一个网民第一次登陆一个网站没有成功,或者不满意那么,她 将很可能不会再第二次进入。这样无形中会失去许多潜在顾客。。由此可以看出落后的网络物理设施严重阻碍着我国旅游业电子商务的发展。   5.上网企业与个人数量有限   据统计资料显示,全球因特网用户已超过2亿,我国网络用户仅约1600万,网络的根本在于资源的共享,共享的人越多越好,网络经济才得以更快的发展。由于我国网络基础设施落后,速度慢,而且上网费用高,极大影响了人们上网的积极性。经济问题是一切的根本,由于上网费用高,企业与个人都不愿意上网,就如同一家商店东西不多,客人也很少,这样怎么可能维持经营呢?目前从事电子商务的旅游企业之占很少比例,据中国旅游报:“上海共有400余家旅游社其中仅有34家旅行社游自己的网站或网页,占全部旅行社的8。5%”。规模小是制约我国旅游电子商务发展的一大原因。
传统企业的电子商务观不改变,适合电子商务生存发展的环境就难以形成,全面实施电子商务就是一句空话,就只能是一种期望。

文章TAG:国家会制止电商吗国家家会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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