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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电梯使用安全若干规定(草案)》向社会公开
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电梯质量没有直接规定保修义务,电梯行业内的惯例提供2年保修期,如此短的保修期限对于维护电梯安全显然是不够的。《深圳经济特区电梯使用安全若干规定(草案)》近日在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对保障电梯安全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受到各界广泛关注。
在深圳这样的大都市,乘坐电梯早已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目前深圳电梯数量已经突破15万台,总量位居大中城市的第三名,并且还在以年均1万台的速度增长,保障电梯安全,事关城市公共安全。正在征求意见的《深圳经济特区电梯使用安全若干规定(草案)》延长了保修期,要求电梯主要部件的最低保修期限为自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满三年或者自电梯出厂之日起满2年,让保修期更明确,也予以了适度延长。草案同时明确,要推行电梯“制造+维护保养”一体化制度,即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保障电梯自始至终的安全。
草案中还规定,发生电梯困人故障后要立即做好被困人员安抚工作,并组织救援人员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对于救援时效提出具体要求,也有利于提高救援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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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市推行电梯安全责任险 鼓励建立区域性救援网络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厦门经济特区电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根据《条例》,厦门市将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等公共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按照有关规定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另外,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采用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建立电梯远程监测系统,对电梯运行情况以及应急处置实施远程监测。鼓励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建立区域性电梯安全救援网络,实现快速专业救援。
对于住宅小区的电梯要依法更新、改造、修理时的费用筹集问题,《条例》明确,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规定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业主对费用承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对费用筹集、整改方案等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指导下,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组织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业主代表共同商议,确定费用筹集方案和电梯更新、改造、修理方案。业主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电梯的更新、改造、重大修理。
《条例》还明确,在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共聚集场所以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置电梯的情况,建设单位或者电梯所有权人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备,实施实时监控,监控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
有人说,电梯是“出门第一步,回家最后一程”。惟愿我们每个人乘坐电梯的每一步、每一程都安全、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