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福记企业于1991年在我国开创,1996年“徐福记”品牌注册问世,在新年糖界、喜糖界、休闲糖块界都拥有一席之地。近些年,徐福记企业曾依次对“黄福记”商标、“圣福记”数次明确提出商标无效宣告。本案的诉争商标就是圣福记申请办理的,核准应用在第29类“鱼制食品类、罐头、蛋、生产加工过的干果”产品上,亦被徐福记企业提到了无效宣告恳求。
20183月16日,原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判决,对诉争商标给予无效宣告。圣福记企业不服气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到行政诉讼法。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案件审理认为,诉争商标由中国汉字“聖福記”及图组成,引证商标一、二由中国汉字“徐福記”组成,引证商标三至八由中国汉字“徐福記”及图组成。诉争商标与八引证商标在文本组成、通话、总体视觉冲击上比较相仿,若相互应用在同一种或相近产品上,易使有关群众对产品的来源于造成搞混错认或是认为产品来源之间存有特殊联络。
北京知产法院觉得,圣福记企业递交的直接证据尚不能证实诉争商标经应用已做到与八引证商标相区别,相关群众不容易混淆误认的水平。故诉争商标与八引证商标各自组成应用在同一种或相近产品上的类似商标,违背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要求。
除此之外,商标核查遵循个例核查标准,别的商标批准申请注册的状况,不可以变成此案诉争商标亦应批准申请注册的根据。
由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申诉了圣福记企业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