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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健康宝能重新注册吗,孩子想在鄂尔多斯上高中户口现在能转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3-12-21 04:59:45 编辑:强盗电商 手机版

1,孩子想在鄂尔多斯上高中户口现在能转吗

可以的,就是有点麻烦,得找人,花钱,估计得两、三万吧...
可以啊 ,,现在应该读书没有户口的限制把

孩子想在鄂尔多斯上高中户口现在能转吗

2,鄂尔多斯健康宝报备不成功

重复报备。鄂尔多斯健康宝报备不成功可以进行重复的报备。鄂尔多斯市,是内蒙古自治区下辖的一个地级市,其名称来自明朝时期的蒙古鄂尔多斯万户,政府所在地是康巴什新区党政大楼。

鄂尔多斯健康宝报备不成功

3,健康宝关了怎样重心打开

去那个直接在收搜索一下健康宝,直接进入APP搜索一下健康宝,然后就可以应该就可以出来了
淘宝关了,是重新打开不了的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健康宝关了怎样重心打开

4,健康宝可以注销重新开始吗

不能。京健康宝不能注销,只能退出登录,而且每个地方的健康信息平台都是调用的国家信息服务平台的健康数据,无法注销。北京健康宝退出登录步骤如下:1、微信搜索北京健康宝后,进入相关小程序。2、在北京健康宝小程序里点击进入个人中心。3、在个人中心页面点击退出登录即可。

5,如何注册需要办理的手续鄂尔多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需要办理的手续

只需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就可以 你如果准备注册"鄂尔多斯市某某装修公司"就到鄂尔多斯市工商局,如果是注册"东胜某某公司"或"某某旗某某公司"就到区工商局或者旗工商局 营业执照办出来到鄂尔多斯市建设局备案 然后到消防办个手续就可以了

6,鄂尔多斯健康宝怎么更改个人信息

鄂尔多斯健康宝更改个人信息步骤如下:1、打开手机支付宝,进入首页,在上方搜索框中输入“健康码”,点击搜索,找到你所在地区的服务。2、进入健康码服务界面,点击“切换申请人”。3、然后点击右边的编辑图标,进行信息修改。4、点击“去修改”,填写正确信息,最后点击“确认提交”。

7,内蒙古呼伦贝尔市的身份证到期了在鄂尔多斯市能换吗

现在以可以异地办理身份证拿着老身份证和居住证或社区证明到警察分局去办理..
同样的法律效力。但是在火车站飞机场办的临时身份证时间教短有效期只有24小时。在有效期间内享受正规身份证当然是可以的,在公安局派出所办的有一个月

8,我是在鄂尔多斯新注册的公司关于纳税方面的问题急

1、主要问题是在于首先要确定你的公司性质,如果是有限公司的话,是要交企业所得税的,如果是个人独资公司,那么是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2、在税法上,新办公司在初办期间是可以先暂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但有辅导期,就是在辅导期内要达到一定数额的销售额。工业是50万,商业是90万。国税局说的可能是销售额而不是利润8万元,这个你有可能记错了。规定这个销售额就是为了能让你过辅导期。3、每个月要上缴增值税,是便于你达到同行业的税负,不至于税负为零,而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4、税务局不会规定你每个月有多少营业额,只是为了达到他审批一般纳税人的条件,是为了你好。5、这几个月没生意,只要肯努力,说不定这个月你就开票有收入了呢!

9,我想知道在鄂尔多斯东胜区健康证的办理程序谢谢大家了很着急啊

申请办理健康合格证程序一、 申请人去相关监督科室领取健康体检表,并如实填写。二、 在体检表右上方。粘贴一寸免冠相片一张。三、 到交费窗口交纳体检费55元/人,并交费发票两张(红联为报销凭据,绿联为办领健康全证凭据。四、 到办证窗口,由工作人员在体检表和绿联发票上编号,并张贴防伪标志。五、 到指定体检处进行体检。1、 到体检科登记体检,领取便检样品采集试管和棉签;2、 取样后交体检科;3、 到采血处抽血化验,并交回体检表;4、 到放射室X光胸透检查;六、 在一周后带绿联发票到办证窗口领取健康合格证。祝您健康
你好!直接去医院体检就行了,大约体检费67元就可以了。如果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10,鄂尔多斯物业公司等级划分标准

  您好,全国的物业公司都是按照一、二、三级划分的。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7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第六条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一)营业执照;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第七条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第八条 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  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第九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  (三)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五)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六)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第十条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企业核发资质证书;一级资质审批前,应当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审查期限为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一)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二)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三)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五)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六)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七)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八)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九)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十)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  (十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十二)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十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得降低企业的资质条件,并应当接受资质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根据职权可以撤销资质证书:  (一)审批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审批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资质审批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审批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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