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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容忍遏制侵权乱象,多方共建金融消费者保护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8-11 17:11:07 编辑:派代电商 手机版

正是由于金融与科技交叉导致风险复杂性和外溢性更突出,去年以来监管重拳整治金融科技乱象,对金融科技跨界生态进行穿透式监管。对于互联网金融等新业态,监管也自上而下开展摸排工作,要求相关机构费用公示、交易透明、数据收集合规、售后保障到位。

就消费信贷领域乱象而言,央行指出我国消费贷款快速扩张过程中,部分金融机构忽视了消费金融背后所蕴含的风险,客户资质下沉明显,多头共债和过度授信问题突出。央行在今年年初首次提出“不宜依赖消费金融扩大消费”的观点,这将重塑消费金融供给规则,进而引导金融回归理性,从根源上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

从市场现状来看,部分金融机构积极响应监管号召,调整营销宣传方式和产品设计,把消费者保护纳入金融服务的各个环节。中原消费金融公司近期在行业内率先推出一项“七天无理由还款”权益,这项权益借鉴电商领域的“7天无理由退货”,为消费者提供免责取消贷款服务,是消费金融市场走向合规、理性的一个新开始。

通过提高金融机构违规成本,强化零容忍的问责态势,侵犯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乱象得到遏制。从长远角度来讲,金融消费者保护是一项长期工程,合规生态的形成仍需各个参与方协同共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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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共建合规生态

金融消费者保护涉及监管、金融机构、行业协会、消费者,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既要监管制定顶层设计,出台相关制度体系和法律法规,又要金融机构提升自律意识,同时监管与机构、协会合力加强消费者教育。

经过多年建设,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的法律规范渐趋完善,监管框架和机构设置也已清晰。目前,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原则、标准、工作要求均能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政策文件中找到对应,已初步做到有法可依。在金融业数字化转型背景下,监管科技也逐步建立,有助于及时穿透金融科技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侵权乱象。

伴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落地实施,银行、保险、证券、消费金融、征信等领域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规范陆续强化。例如新修订的《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新设置了第六章“客户权益保护”,《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互联网借款人权益保护机制,《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则要求征信机构采集信用信息应当遵循“最少、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采集。

协会与金融机构的自律也为金融消费者保护提供强有力的配合支撑。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人民银行指导下,全力推进了移动金融App的自律备案工作,截至2020年底,共有153家机构的414款金融App通过了备案。

金融机构作为市场主体承担着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主要责任义务,必须把消费者保护纳入内部治理核心环节。当前,大部分机构已经建立消费者保护制度,有些机构还推出创新金融产品填补金融市场消费者保护短板。

据了解,马上消费金融公司从顶层设计上就将消保纳入整体战略规划,建立了执行有效的消保管理体系,并设立了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部,负责牵头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对各部门进行消保全流程管理。

在监管部门指导下,各参与方多措并举加强消费者金融知识教育。金融机构在做好金融服务、保护好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更应该将普及金融知识的任务作为自身使命,融入了企业发展战略之中。

以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为例,消费金融公司面对的客群更为下沉,消费者金融知识教育也就更加紧迫。针对这一现状,马上消费金融公司、中原消费金融公司等机构积极参与监管组织的“普及金融知识万里行”、“金融知识进万家”、“3.15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宣传月、宣传周活动,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金融知识宣传。同时,在线上线下介绍防骗指南、提示金融风险,帮助广大金融消费者选择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金融消费者保护是普惠金融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如普惠金融是金融业的系统性工程一样,金融消费者保护也不会一蹴而就。在新金融浪潮中,金融消费者保护需要包括各类金融基础设施、金融服务主体在内的整个金融生态参与共建,未来金融消费者保护能力也将成为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的一项重要能力指标。

本文首发于首都金融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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