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北京市专利权法院审结了原告李霞与被上诉人周梅森、北京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京出版集团)损害版权纠纷案件一案。
李霞一审提起诉讼称,其依据本身长期性的检察工作亲身经历写作了小说《生死捍卫》并在先出版,觉得周梅森著作、北京市出版集团公司出版的小说《人民的名义》构成对其小说《生死捍卫》的抄袭,故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案件审理后觉得,涉案人员两台小说集在表述上不组成实质性同样或是类似,《人民的名义》不组成对《生死捍卫》的剽窃,李霞不服气一审判决提到上告。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觉得
未经许可改写别人著作且未说明著作人真实身份,造成 群众将别人著作误以为是改编者的著作,此类个人行为归属于《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剽窃行为。认定构成剽窃的前提是被诉侵权行为著作与原著作构成实质性类似。分辨两台经典小说是不是构成实质性类似,此案采用的方式是对认为构成实质性类似的一方当事人的质证內容开展整理和归类,依照当事人认可的抽查方式开展比对和评定。
小说的故事构造、情节、角色设定及文字描绘中的原创性表述能够 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当事人质证证实的被诉侵权行为著作与原著作在非原创性表述方面的类似內容不属于实质性类似的核对范畴。此案中,《人民的名义》与《生死捍卫》在故事构造、18处角色设定、50处具体情节、78处文字描绘中的独创性表达方面存有显著的差异,仍未构成实质性类似,不会造成 读者对两台小说产生相同或类似的欣赏体验。周梅森写作小说集《人民的名义》并不构成对李霞小说集《生死捍卫》的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