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一:
关于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4号)
2016年6月1日起,旅客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暂不予放行:
1、旅客不能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
2、进出境的物品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范围,但旅客不能当场提交的;
3、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按规定应当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或其他海关手续,其尚未办理的;
4、对进出境物品的属性、内容存疑,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
5、按规定暂不予以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
海关暂不予以放行的行李物品,可以暂存,并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凭单》。
存放期限:自暂存之日起三个月内,旅客应当办结海关手续,逾期不办的,由海关依法对物品进行处理。
政策二:
关于启用新快件通关系统相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9号)
为规范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加大信息化技术运用,提高通关效率,方便进出境快件通关,自2016年6月1日起,全国海关正式启用新版快件通关管理系统。
新快件系统适用于3类快件报关:文件类进出境快件(A类快件)、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B类快件)、低值货物类进出境快件(C类快件)。
政策三:
关于公布2016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33号)
海关受理了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上海上实外联发进出口有限公司、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提交的商品名称为“医用带针合成可吸收性外科缝线”、“iPod nano 7”、“供料器”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申请。相关商品的归类行政裁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政策四:
关于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事宜(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6年第9号)
6月1日起,对《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开展“非一批一证”管理试点工作。
管理试点海关为北京、上海、广州、南京、青岛、深圳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