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在该店铺仓库当场查出来标识茅台酒28箱,规格型号为500ML/6瓶/箱,标识茅台酒拆零酒11瓶,总共179瓶。当事自诉所述标识茅台酒,购入价格为一瓶1498元,销售价格为一瓶1800元,当场查出来的标识茅台酒货值为322200元;该店铺从2018年12月至今,共购入标识茅台酒80箱,截至2019年6月10日共卖出标识茅台酒52箱,销售额561600元,总案值累计883800元。当事人无法出示《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供货方的有关资质证书文件和进货单据。所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179瓶标识茅台酒进行了扣押。
经宕昌县局委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鉴定中心对扣押的179瓶标识茅台酒进行鉴定。结论为:假酒!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一条和《刑诉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宕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此案移交宕昌县公安局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