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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的反垄断动作可谓雷霆万钧:
首先,在线上与线下是否同属一个市场范畴时,《处罚书》认定,网络是单独市场,线上线下分属不同市场空间,理由如下:
(1)从经营者需求替代分析,二者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
一是覆盖地域和服务时间不同。
二是所服务经营者的经营成本构成不同。
三是支持经营者匹配潜在消费者的能力不同。
四是为经营者提供的市场需求反馈效率不同。
(2)从消费者需求替代分析,二者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
一是可供消费者选择的商品范围不同。
二是为消费者提供的购物便捷程度不同。
三是为消费者比较和匹配商品的效率不同。
(3)从供给替代分析,二者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
一是盈利模式不同。
二是线下零售商业服务转变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难度较大。近年来,线下零 售商业服务经营者实际发展为网络零售平台的情况较少。
然后,对于B2C和C2C的区分,也不认同,理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