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马可又火了!当然此马可(搜狐视频高管)非彼马可(主持人)。
公开的媒体报道显示,因为搜狐视频版权影视中心总经理马筱楠(马可)涉嫌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已被搜狐提起仲裁申请,索赔金额高达千万级。目前,该仲裁申请已经受理,将在6月13日开庭。
马可是搜狐视频的实权派人物,代表搜狐视频进行了诸多对外合作,经常参加搜狐活动的小伙伴对其并不陌生。其刚刚离职搜狐拿了补偿金,就加盟竞争对手,被搜狐老东家诉诸劳动委仲裁也引发了业界极大的热议和讨论。
今天真好趁着这个机会和眼前的案例,我们再来聊聊竞业协议以及马可案背后的情理和法理。
竞业协议是商业社会规则 保障企业竞争力
早先的时候,竞业限制是美国商业秘密保护的一个有效手段之一,能够维护市场有序的运行。现在各国法律引入竞业协议机制,来保障相关企业竞争力,也保障离职高管权益。从总体上看,竞业协议正在深入每一个行业,极大的保障商业社会有序发展。
中国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马可在搜狐视频大权在握,是很明确的是“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火速离职搜狐加盟竞争对手,时间期限不足2年,很显然其得到搜狐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后执意如此,违背了竞业协议。马可在搜狐先后负责“版权采购业务”和“自制剧业务”两块核心业务。如果把其在搜狐期间积累的合作资源和工作体系,帮助竞争对手来开展业务的话,很显然会短期内帮助到对手补足自制内容和版权内容的短板,同时对搜狐视频带来无法计算的商业损失。
视频行业腐败案频发 离职加入竞争对手于情于法说不通
马可涉嫌违反竞业协议,自有司法部门去做审理。在司法之外,从情理上来看,互联网行业乃至任何一个行业,核心高管跳槽到竞争对手,都是挑战行业规则和底线的做法。尤其是这几年视频领域的版权运作和自制内容正在高速发展,包括搜狐、优酷、乐视、腾讯视频在内的平台,都通过版权商业运作和发力原创内容获得巨大成功,在这个节骨眼上一家企业的高管加盟到竞争对手,真的很让人意外。
而且众所周知,视频行业尤其是视频行业负责版权合作和运营、制片等工作的高管,一直是贪污腐败的高发地。不久前,优酷发布内部信称,称前副总裁卢梵溪在职期间,涉嫌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违法犯罪行为,已经被警方带走配合调查。而在2015年发生过影响更大的高管腐败案,当时阿里巴巴集团副总裁刘春宁(原腾讯视频负责人)被深圳警方带走,原因是涉及在腾讯期间商业贿赂,遭腾讯举报。
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马可在搜狐视频是很核心的高管,负责视频版权运营方面的合作,是一个离钱非常近的工种,从搜狐视频离职后哪怕为了避嫌,也应该远离优酷视频、爱奇艺、乐视视频等企业,要不然很容易遭人说闲话。而且离职老东家携带上一大堆资源和商业机密,火速加盟竞争对手,即便不谈法律从道德层面和情理上看,也着实说不过去。
不仅仅要有法可依 我们更呼吁执法完善
即便在中国,竞业协议的规定也已经出来很多年,并且被明文的写进了《劳动合同法》。然而目前互联网行业遭遇的现实状况是“虽有法可依”,但真正执行起来会很麻烦。竞业协议相关的司法和诉讼程序往往旷日持久,很多时候就不了了之。比如腾讯曾经起诉15名跳槽到竞争对手公司的员工,这些员工导致了腾讯所投入巨资的一些研发项目搁浅、商业机密流失,最终我们也没看到下文。
相比之下欧美等国的竞业协议执行现状就好很多,值得我们国内学习。比如当年IBM高管跳槽苹果一事,就被纽约州联邦地方法院法官裁定:苹果新招聘的前IBM高管马克派普马斯特(Mark Papermaster)必须立即停止在苹果的工作,因为他可能违背了与IBM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现在,搜狐离职的马可已被搜狐提起仲裁申请,索赔金额高达千万级。
我们密切关注马可此事,也呼吁执法环节的进一步完善,如果仲裁通过,将成视频产业健康发展标志性事件,这对整个行业的竞业协议真正落地也是一大利好。
PS:本文作者丁道师,关于本文所述观点,欢迎来信探讨